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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外国公民入境登记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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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移民警察局和外交部领事局联合公布了外国公民入境登记新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移民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0年1月28日通过的第136号决议关于出入哈萨克斯坦国境及在哈居留的有关规定,临时在哈居留的外国公民自入境之日起五天内必须进行登记。

  各市、区内务机构的移民警察分局根据外国人居住地点办理登记。

  办理登记时需向移民警察局提供有效护照、有入境标记的移民卡片和接待方(法人或自然人)申请。持旅游签证者可提供个人申请。

  许多宾馆也有权对外国人进行登记。

  2004年8月20日,政府通过了第881号决议,制定了外国公民登记新规定,简化了登记手续。

  根据该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所有经12个国际机场和阿拉山口铁路口岸入境哈萨克斯坦的外国公民均可在入境时办理登记手续。

  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外国公民均可在霍尔果斯、阿拉山口、巴克图、吉木乃、吉尔代、都拉塔公路口岸和阿特劳、巴乌吉诺水路口岸办理登记手续。

  从2005年8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领事机构在向28个经济发达和政治稳定的国家公民颁发商务、旅游、探亲、外交和公务签证时可同时办理登记手续(这28个国家是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英国、希腊、丹麦、爱尔兰、冰岛、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来西亚、摩纳哥、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新加坡、美国、芬兰、法国、德国、瑞士、瑞典、日本和韩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领事馆已经开始对外交、公务和投资签证的外国公民办理登记手续。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委员会边防局分局办理了有入境标记的移民卡片和登记手续后,外国公民可不再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移民局办理登记。登记期限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到移民局延期。

  以上28国公民中由于某种原因未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驻外机构办理护照登记手续的,可在上述边境口岸的国家安全委员会边防局分局直接办理登记。如由于某种原因在边境口岸入境时也未办理登记手续,则必须到内务部移民局办理。

  随着相关设备的完善,此项程序今后将推广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所有边境口岸。

  办理外国公民护照登记手续一律免费。

  同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法第一章第394条规定了对逃避护照登记所要承担的罚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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